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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喇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喇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喇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喇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民一初字第336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喇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某某法律授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青海某某医院

  •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该院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青海某某医院医教部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锋

  • 人民陪审员盛永忠

  • 人民陪审员金辉

  •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