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喇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喇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喇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喇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某某法律授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该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青海某某医院医教部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锋
人民陪审员盛永忠
人民陪审员金辉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