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民医院与被告晏帮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民医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告晏帮有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已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45元,共计2525元,由原告**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宁**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程**,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梅,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帮有,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祖辉
书记员汪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