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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民医院与晏*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民医院与被告晏帮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民医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告晏帮有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已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45元,共计2525元,由原告**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28号
  •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宁**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 法定代表人:程**,院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梅,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晏帮有,男,194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石祖辉

  • 书记员汪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