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依次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方总投入约有2579.5万元,被告方大约付给原告方1597万元,下欠工程款10615.5万元,利息254.76万元,合计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16.26万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
住所地: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经四路北段路东;
组织机构代码:054747062。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浩亮
审判员王胜宇
代理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