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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依次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方总投入约有2579.5万元,被告方大约付给原告方1597万元,下欠工程款10615.5万元,利息254.76万元,合计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16.26万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舞民初字第1801号
  •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施工合同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

  • 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

  • 住所地: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经四路北段路东;

  • 组织机构代码:054747062。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浩亮

  • 审判员王胜宇

  • 代理审判员张健

  • 书记员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