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犯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万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孟*,男,1982年2月6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李大卓
审判员高振洲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