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
被执行**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树军
书记员王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