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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名山民初字第1519号
  •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 被告黄**,男,生于1981年6月8日,汉族,户籍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培琼

  • 人民陪审员杨万辉

  • 人民陪审员沈远华

  • 书记员何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