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黄**,男,生于1981年6月8日,汉族,户籍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培琼
人民陪审员杨万辉
人民陪审员沈远华
书记员何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