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招商**汉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3元,邮寄费40元,合计273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严小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招商**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光汉,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佳
书记员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