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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招商银行**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招商**汉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3元,邮寄费40元,合计273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1673号
  •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记卡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严小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招商**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

  • 负责人文**,行长。

  • 委托代理人张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袁光汉,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佳

  • 书记员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