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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墩峰**公司、墩峰国**限公司、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墩峰**公司、墩峰国**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墩峰**公司、墩峰国**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6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93元,由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商外初字第61号
  • 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建邺路100号。

  • 法定代表人:万慧中,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 被告: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9号银行家园212室。

  •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9号之22。

  • 法定代表人:谢**。

  • 被告:墩峰**公司。住所地:263MainStreet,P.O.Box2196,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

  • 法定代表人:黄*。

  • 被告:墩峰国**限公司。住所地:Unit6705,67/F,TheCenter,99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

  • 法定代表人:黄*。

  • 被告:黄*,男,1983年9月18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胜

  • 审判员姜欣

  • 代理审判员陆红霞

  • 书记员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