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任**、李**、吴**、刘**、王**、杨**、梁山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裴**、山东省梁**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任**、李**、吴**、刘**、王**、杨**、梁山县**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军凯,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41号u0027styleu003du0027cousor:pointeru0027﹥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41号u0027styleu003du0027cousor:pointeru0027﹥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军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宫**,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裴**,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审被告山东省梁**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裴**,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宋海东
代理审判员李婷
书记员张天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