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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的银行存款或房屋斑裂补偿款2万元。

担保人刘**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6H851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张**的银行存款或房屋斑裂补偿款2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6H851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481民初781号
  •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住滕州市。

  • 担保人:刘**,住滕州市。

  • 被告:张**,住滕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岩

  • 书记员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