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的银行存款或房屋斑裂补偿款2万元。
担保人刘**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6H851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刘**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张**的银行存款或房屋斑裂补偿款2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6H851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住滕州市。
担保人:刘**,住滕州市。
被告:张**,住滕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