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鼎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鼎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鼎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铁塘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和养,总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曾德平
执行员傅丹华
执行员陈礼赟
书记员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