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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鼎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鼎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执字第2660号
  •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

  •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

  • 被执行人福鼎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铁塘里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黎和养,总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曾德平

  • 执行员傅丹华

  • 执行员陈礼赟

  • 书记员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