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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覃**、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覃**、韦**合伙纠纷一案,河池**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二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韦**、覃**共同返还合伙投资款273000元给申请人林**,承担案件受理费5645元。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林**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5)丹执字第125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覃**、韦**的财产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韦**拥有车牌号为桂A沃尔沃1984CC小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12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辆,并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韦**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韦**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出查封物以便本院处置,但被执行人韦**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韦**、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将本案移送南丹县公安局进行侦查,目前该案正在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中。因本案处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或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1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丹执字第125号
  •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伙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林**。

  • 被执行人覃**。

  • 被执行人韦**。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小波

  • 审判员李建华

  • 审判员刘顺武

  • 书记员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