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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孙**个人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孙**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孙**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吉农民初字第347-1号
  •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伙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贾**,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 被告:孙**,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 委托代理人:罗颖,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辉,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丽娟

  • 审判员张彦龙

  • 人民陪审员孟灵

  • 书记员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