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孙**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孙**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贾**,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孙**,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代理人:罗颖,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张彦龙
人民陪审员孟灵
书记员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