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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刘**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请求依法撤销(2015)乐*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1、本案的管辖仍应遵从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诉称的涉嫌侵权行为系网络环境下实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的管辖原则及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之间纠纷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被侵权人刘**的住所地为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438号,属于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景立终字第49号
  • 法院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

  • 法定代表人:马化*,该公司董事长。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438号,身份证号360203198101031518。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志海

  • 审判员刘燕平

  • 代理审判员陈超

  • 书记员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