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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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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郭**。
被执行人胡**。
审判人员
审判员米山
书记员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