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诉被告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
委托代理人刘加坤。
被告丁*,男。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李新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新生
审判员郭生祥
审判员彭晓明
书记员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