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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1436号
  •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农民。

  • 委托代理人马长虹,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徐某某,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强

  • 审判员李衍华

  • 人民陪审员马宗水

  • 书记员王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