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长虹,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李衍华
人民陪审员马宗水
书记员王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