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胡**诉被告王**、武**、孙**、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胡**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农民。
原告:胡**,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武**,农民。
被告:孙**,农民。
被告:王**,学龄前儿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雅会
审判员侯凌云
审判员马强
书记员李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