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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胡**等与王**、武**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胡**诉被告王**、武**、孙**、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胡**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1499号
  •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农民。

  • 原告:胡**,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被告:武**,农民。

  • 被告:孙**,农民。

  • 被告:王**,学龄前儿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雅会

  • 审判员侯凌云

  • 审判员马强

  • 书记员李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