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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跃乾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跃乾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候跃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跃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跃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跃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32民初89号
  •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候跃乾。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世宁

  • 书记员耿静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