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大石桥**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赵长青,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环,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洪梅
人民陪审员赵广和
人民陪审员刘兴胜
书记员潘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