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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大石桥**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大石桥**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56号
  •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

  • 委托代理人赵长青,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

  • 委托代理人李玉环,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大石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工农村。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洪梅

  • 人民陪审员赵广和

  • 人民陪审员刘兴胜

  • 书记员潘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