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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盐**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仁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孙*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亭民初字第3413号
  •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

  • 委托代理人陈桂霞,无固定职业。

  •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盐**仁医院,住盐城市开放大道32号。

  • 法定代表人詹文楼,院长。

  • 委托代理人刘承伟,该院医生。

  • 委托代理人陆立根,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维忠

  • 审判员陈祥

  • 人民陪审员董琴

  •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