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仁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孙*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
委托代理人陈桂霞,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仁医院,住盐城市开放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詹文楼,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伟,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陆立根,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维忠
审判员陈祥
人民陪审员董琴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