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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标的1876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21元,执行费2797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间的限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的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执字第01223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强恒昌,男,1977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计家浜村北塘自然村39号。

  • 身份证号码:340323197708056052。

  • 委托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王*,男,197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铜山县。

  • 身份证号码:。

审判人员

  • 执行员王西峰

  • 书记员孔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