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胡*、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负担250元,余款250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胡*,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洪涛
审判员赵洪良
代理审判员李青鹤
书记员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