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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胡*等二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胡*、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负担250元,余款250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公民一初字第1420号
  •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 被告胡*,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 被告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洪涛

  • 审判员赵洪良

  • 代理审判员李青鹤

  • 书记员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