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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江船与刘**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兰江船诉刘**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江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江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江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柏民一初字第355号
  •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江船,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村人,住本村。

  • 被告:刘**,男,柏乡县人,住本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丽芳

  • 书记员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