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兰江船诉刘**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江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江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江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兰江船,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村人,住本村。
被告:刘**,男,柏乡县人,住本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丽芳
书记员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