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224号。
被告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世纪城。
被告张**(系李**女儿),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世际城。
审判人员
审判员路斌武
书记员闫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