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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张**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原告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招城民初字第789号
  •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224号。

  • 被告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世纪城。

  • 被告张**(系李**女儿),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世际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路斌武

  • 书记员闫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