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诉被告吴**、吴*玉、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礼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已支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农民。
被告吴**,工人。
被告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传英
书记员雷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