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郭**、盛*等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盛*、盛思羽诉被告高**机动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中,郭**、盛*、盛思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盛*、盛思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郭**、盛*、盛**撤回对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雨民一初字第2787号
  •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汉族。

  • 原告:盛*,男,汉族。

  • 原告:盛思羽,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郭庆红

  • 共同委托代理人:戚枝淬,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高**,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存祥

  • 书记员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