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盛*、盛思羽诉被告高**机动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中,郭**、盛*、盛思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盛*、盛思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郭**、盛*、盛**撤回对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女,汉族。
原告:盛*,男,汉族。
原告:盛思羽,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庆红
共同委托代理人:戚枝淬,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存祥
书记员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