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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原诉被告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原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34号
  •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 被告:陈**,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孝保

  • 书记员蔡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