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扬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武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先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
委托代理人:付琴,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军
代理审判员徐智
代理审判员郭群
书记员周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