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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有限公司与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扬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81号
  •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迁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武安东路。

  • 法定代表人:方先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

  • 委托代理人:付琴,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军

  • 代理审判员徐智

  • 代理审判员郭群

  • 书记员周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