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上海市金陵东路支行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中国工**限公司上海市金陵东路支行负责人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黄光汉系同事,关系较好,黄光汉生前一直由原告照顾,其在2013年5月17日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在被告处存款遗赠给原告,现黄光汉已死亡,原告要求按黄光汉的遗嘱接受遗赠。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工**限公司上海市金陵东路支行辩称,原告所述之事实由法院查清,如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权利,被告愿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于2013年5月21日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先于其死亡。2013年5月17日,黄**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在被告处存款遗赠给原告。黄**在被告处有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
上述事实,有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黄**的代书遗嘱、黄**的干部人事档案、黄**在被告处银行账户的存折、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黄光汉立遗嘱将其在被告处存款遗赠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要求按遗嘱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黄**在中国工商银**陵东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与利息归孙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女,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孙慧婷,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限公司上海市金陵东路支行。
负责人巩某某,中国工**限公司上海市金陵东路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