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吕**与王**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外出无法到庭执行探望。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吕**,女
被执行人王**,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洪春
审判员杨英杰
代理审判员薛淑霞
书记员王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