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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曹**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322民初132号
  •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油坊庄村油南组43号。

  • 被告曹**,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村仓房庄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方

  • 书记员陈晓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