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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沈**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沈**因与被申请人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高**、沈**称:被申请人受伤并非申请人所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开庭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何**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所讲不是事实,原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何**与沈**、高**次子沈**系邻居。2015年2月20日下午,何**将排污通道中的污泥、垃圾等甩溅到沈**的大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期间沈**拖拽何**的头发,高**用雨伞柄击打其头部,后被公安部门制止。何**至靖江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面部、唇部软组织挫伤,左眼外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支出医疗费3005.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沈**与被申请人何**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揪打,致使何**受伤,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接处警记录、医院诊断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且高**、沈**在原审中对双方发生揪打行为并无异议,因此,何**因受伤而产生的有关损失,应当由高**、沈**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何**对于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高**、沈**的赔偿责任。高**、沈**称未致伤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原审中,经本院合法传唤,高**、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予以缺席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高**、沈**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高**、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靖民监字第00037号
  •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

  • 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江锋。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鞠秋平

  • 审判员褚胜

  • 代理审判员徐华

  •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