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胡*申请执行张*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5)延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所作的(2015)延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胡*,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延平区。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无业,住南平市延平区。
审判人员
执行员林敏华
执行员叶超
执行员夏晓业
书记员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