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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胡*申请执行张*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5)延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所作的(2015)延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执字第2784号
  •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延平区。

  •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无业,住南平市延平区。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林敏华

  • 执行员叶超

  • 执行员夏晓业

  • 书记员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