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某某与田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6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田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医疗费等人民币55521.87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9月19日签字确认由本院主动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某某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委托广东**狱政科代为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送达后,被执行人田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部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陆法执字第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69-5号
  •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199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桂良

  • 审判员钟金德

  • 审判员蔡曙锋

  • 书记员陈汉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