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印与被告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祝金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金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金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祝金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祝金印,男。
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磊
书记员陶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