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晟**限公司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陕西晟**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金渠镇合营路53路。
法定代理人:达列彦,任总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朱军平,男,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在场子负责业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爱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永鸿、王锦,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贺领会
书记员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