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袁**,男。
被执行人:刘*,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峥
审判员徐启明
审判员常诚
书记员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