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十堰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十堰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十堰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宛龙执字第411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十堰万里物流有限公司。

  • 诉讼代表人王**,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贵、张秀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杨**、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峥

  • 审判员徐启明

  • 审判员常诚

  • 书记员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