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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王**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海国际旅游大厦项目建设指挥部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王**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海国际旅游大厦项目建设指挥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王**诉称,原告曾有位于五星四组的菜地几亩,后因土地被征收,原告利用补偿款自建了浉河南路的四层小楼一处,除第二层部分自住,剩余楼层对外出租。2012年5月,原告接到被告通知,由湖**事处和五星社区商谈赔偿事宜。在原、被告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强行将房屋的门窗、电器、家具砸坏,用挖掘机将房屋挖开大洞,将大门卸走,使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从2013年3月原告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至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房费及出租房损失19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必须具备合法成立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本案中,原告陶**、王**起诉的被告系临时机构,不具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0元,退还原告陶**、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浉民初字第2619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陶**,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 原告王**,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海国际旅游大厦项目建设指挥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金强

  •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