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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武汉**公司、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珍诉被告武汉**公司、被告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32元,减半收取41666元,由胡**负担,该款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76号
  • 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

  • 委托代理人:常进,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胡昌振。

  • 被告:武汉**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家岭特1号。

  • 法定代表人:邹五元,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徐黎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胡燕,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江新村特1号。

  •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徐黎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胡燕,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汉市蔡甸**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汉阳大街950号。

  • 法定代表人:黄连堂,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该公司员工。

  • 第三人:武汉**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家岭特1号附3号。

  • 负责人:黄**(曾**)。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丽华

  • 审判员蹇鹏飞

  • 人民陪审判员陈丹

  • 书记员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