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珍诉被告武汉**公司、被告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32元,减半收取41666元,由胡**负担,该款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
委托代理人:常进,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昌振。
被告:武汉**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家岭特1号。
法定代表人:邹五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黎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江和阳经**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江新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黎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街汉阳大街950号。
法定代表人:黄连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家岭特1号附3号。
负责人:黄**(曾**)。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丽华
审判员蹇鹏飞
人民陪审判员陈丹
书记员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