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诉被告长江**集团、武汉中**限公司及武汉库**限公司著作权(涉及第0011号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四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萍,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正街东端A栋13号。
法定代表人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曙光,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婕,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