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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国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王*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9日,被告盗取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卡。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9月23日,被告数次用原告银行卡取走共计26,700元。(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盗窃罪。被告退还原告4,000元,其余22,700元至今未退回。原告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7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计算自2011年9月23日至起诉之日为599.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现正服刑,待出狱并找到工作后再还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19时,被告王*某称其在网上认识一叫“猪猪”的网友,该网友跟其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村金美威工业园和**公司宿舍楼203房有银行卡并告知其卡的密码。第二天,王*某便来到沙井街道和一村金美威工业园和**公司宿舍楼203房盗取了原告杨*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并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取了200元,后将卡放回原处。同年9月22日,王*某再次来到沙井街道和一村金美威工业园和**公司宿舍楼203房盗取了原告杨*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并将其捡到的另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放到原处。当日,王*某用该卡在宝安区沙井的深**银行取走了20,000元。2011年9月23日,王*某又用该卡在广东中山市取走了6,500元。综上,王*某共计盗走被害人卡*26,700元。2011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被抓获,之后其退还原告4,000元。王*某随后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目前正在服刑中。

上述事实,当事人的陈述以及(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故意盗窃原告的财物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扣除被告已经退还的款项4,000元,被告还应返还原告22,7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自2011年9月23日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22,700元;

二、被告王*某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杨*上述款项自2011年9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990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委托代理人刘伟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百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