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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程**、万兴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万兴发、程**侵权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兴发、程地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572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宝法执字第249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

  • 被执行人程**,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

  • 被执行人万兴发,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县。

审判人员

  • 执行员谢燕

  • 书记员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