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格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宝田路口。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艳艳
书记员范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