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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格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42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淦家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林**,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宝田路口。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艳艳

  • 书记员范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