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可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