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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王*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王*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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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碑民初字第04631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邵**,女,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 被告:王*,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大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旭侠

  • 书记员邱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