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9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责任公司负担248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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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金*国际4栋1单元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文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海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焦颖茹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