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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史明礼及陕西德仁**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史**及被告陕西**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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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碑民初字第01510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杜珍珠,女,西安市交通大学职业教育中心退休教师。

  • 委托代理人:韩发喜,男,陕西华山西北第二合成药厂退休职工。

  • 被告:史明礼,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咸阳**限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路征,男,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 被告:陕西德仁**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春藤花园2-1-10101号。

  •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董事。

  • 委托代理人:高文涛,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晓齐

  • 书记员张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