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史**及被告陕西**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李**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杜珍珠,女,西安市交通大学职业教育中心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韩发喜,男,陕西华山西北第二合成药厂退休职工。
被告:史明礼,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咸阳**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路征,男,陕西德方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德仁**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春藤花园2-1-10101号。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文涛,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晓齐
书记员张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