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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与中国人民财**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甘南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来**因与被申请人奚**、一审被告甘南州**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来**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属于侵权与合同竟合案件,在奚**未作明示选择且来**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属于侵权纠纷并判处来**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未允许来**要求共同侵权人临潭县交通局参加诉讼,属于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奚**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来**的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剧烈颠簸导致乘客奚**受伤,既有违约责任又存在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奚**选择了侵权之诉,原审按侵权案件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和防护义务,其不能举证证明奚**对受到的伤害存在故意,来**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来**认为奚**的伤害结果应由临潭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为另案起诉并无不当。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来福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甘民申字第160号
  •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来**,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高秉明。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奚**,女,汉族。

  • 一审被告:甘南州**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郝**。

  • 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甘南分公司)。

  • 负责人: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心

  • 代理审判员牛登峰

  • 代理审判员李海云

  • 书记员白金祥